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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名稱: |
(109年)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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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
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存臺灣人權相關史料、文物及推廣人權教育活動,強化紀念場域永續經營,並協助各界進行人權及戰後威權統治時期相關研究、推廣及藝文創作等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獎補助對象說明: |
(一)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二)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立案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或組織、經核准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
(三) 國內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大專校院。
(四) 個人(自然人)。 |
受理單位: |
國家人權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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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
張小姐
電話:(02)2218-2438 *314
信箱:nhrm200@nhrm.gov.tw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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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一、補助範圍:
(一)第一類:臺灣戰後威權統治時期人權相關議題之歷史調查、影像紀錄、研究及出版。
(二)第二類:臺灣戰後威權統治時期人權相關議題之文化、藝術創作(不限媒材及形式)及活動。
(三)第三類:臺灣戰後威權統治時期人權相關議題之教案研發、師資培訓、 課程教學、教育推廣活動及國際交流。
(四)第四類:其他與當代人權理念實踐相關議題之教育推廣活動。
二、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申請時程:全年度分二期收件。
1. 第一期收件日於108年11月15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
2. 第二期收件日於109年4月15日至109年5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 申請案所附計畫書所載各項工作時程,應自計畫核定後至補助當年度11月30日前完成。但計畫因故無法於補助當年度執行完畢者,應於當年9月15日前向本館申請計畫展延,經本館同意後始得展延辦理,且相關經費應於當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
(三)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至多以提出一件申請案為限。
三、 經費補助原則:
(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每一年度執行計畫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納入預算辦理。
(二)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立案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或組織及國內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大專校院、經核准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每一年度執行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三) 個人(自然人):每一年度執行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四)本要點之補助款為經常門,不補助常態性行政管理、人事費等基本營運費,及資本門之硬體建築、機械設備、投資及器材等費用。自籌款需佔至少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其餘規定請詳見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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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請日期:
| 1.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 108/11/15~109/12/31 23:59 2.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_個人 108/11/15~109/12/31 23:59 3.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_縣市政府 108/11/15~109/12/31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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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申請項目: |
1. 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 2. 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_個人 3. 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_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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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說明: | 一、本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案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依相關規定辦理。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館於評審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二、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 |
審查起迄日期: | 109/01/01~109/02/28 |
結果公佈說明: | 一、公佈於本館官網及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
二、各申請案計畫書之審查結果,本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如獲補助者,受補助者應依核定補助之經費額度、審核意見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編列之修正及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