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名稱: | 跨域合創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The Rainbow Initiativ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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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機關: | 文化部-文化交流司 |
發布日期: | 2016/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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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文化部跨域合創計畫補助作業要點(104年8月7日文交字第10430205881號令修正發布) 公告事項: 一、 受理申請期間: 自即日起至105年9月30日(星期五)止。徵求106年至107年10月31日之間執行之跨域合創計畫。 二、 補助宗旨: 本部為鼓勵國內法人、團體與國際藝文機構透過跨域文化專業合作,創製新作品,開創文化創製多元面向、發展深化區域連結網絡、開展合創成果的跨境流通傳佈、專業資源連結以建立長期夥伴關係,特訂定本要點。 106-107年度徵求創新及優質合創計畫內容,著重結合補助和投資雙軌資金,申請案需展現並說明計畫所帶動外國合作機構投入之資源內容及資金,如何創造文化經濟效益,並應有合創成果在海外市場發表之行銷規劃。 三、 補助對象: 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公私立大專校院、民間團體;政黨社團除外。 四、 補助計畫類別: 人文、藝術、社區營造、文化資產、工藝、動漫、影視及流行音樂等或跨前述領域之合製創作計畫。 五、 申請案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提計畫須已經申請人與跨域合作對象完成簽署協議,申請人與計畫合作單位簽署之合作協議書(非僅合作意向書),需載明各參與方在合作計畫中所負基本權利義務與合作性質。 (二)申請案之申請人及其合作對象,其中一方依法首先設立之總機構(部)應設在我國,另一方之總機構(部)應在其他國家或中國大陸、香港、澳門。 (三)申請補助額度須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 (四)所附計畫書應辦理之活動至少百分之五十須在我國執行。 (五)執行期限以二十四個月為限,計畫之開始日依補助契約約定辦理。 (六)同一或類似申請案非屬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委託製作或合辦之計畫,或未獲本部、本部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助。 六、 本補助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原核定補助,獲補助者不得請求補償或賠償。 七、 申請方式: 請於公告受理期間內,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index.jsp登入填表申請,檢具列印之申請書、完整之計畫書及相關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光碟資料一份,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部申請,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親送則以申請截止日下午5時為限,並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請於外信封正面註明「申請106-107年度跨域合創計畫補助」。 寄送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7樓 文化部文化交流司收 計畫書須以中文書寫,外語提案或逾期未送達者,不予受理。 請申請者於寄件前,自行如實填寫「檢核表」一份,未附檢核表者,視為文件資料不齊。 八、 申請附件五重要證明文件中,申請人經會計師簽證之前一年度財務報告,係指: (一)法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等, (二)民間團體:平衡表、收支餘絀表(或收支決算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等,或其他具同等效力之財務報表。 (三)但申請人為公立大專校院者,不在此限;私立大專校院則請仍提交經會計師簽證之前一期財務報告。 九、 相關要點及申請附件、FAQs、檢核表等,請自本部獎補助資訊網站下載。 網址:http://grants.moc.gov.tw/Web/index.jsp 收件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7樓 承辦單位:文化部文化交流司亞太科 鄢小姐 電話:(02)8512-6717 電郵:rainbow@moc.gov.tw 附加檔案:中英文要點及申請附件(含英文版)、FAQs(含英文版)、檢核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