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107年度補助文創事業國際參展補助受理申請
條款名稱: | 文化部補助文創事業國際參展申請須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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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機關: |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 |
發布日期: | 2017/10/31 |
內容: |
壹、依據: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2條及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貳、目的:為鼓勵文創事業參與國際展覽、拓展國際市場,透過主題性策展呈現文化價值,特訂定「文化部107年度補助文創事業國際參展申請須知」。 參、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須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文化創意產業,且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文化創意事業: 一、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社團法人或非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二、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個人。 肆、申請內容 一、申請者所提參展作品或內容,須屬本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文化創意產業類別,且其參展之主辦單位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海外定期舉辦之展覽。 (二)參與國家至少10國以上。 (三)於該專業領域具代表性。 二、申請者所提參展作品或內容需擁有合法使用該項智慧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權利(包括申請者本身擁有或國內業者合法授權),或獲國內業者合法授權代理。 伍、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度: (一)申請個別參展或集結參展補助者,以公司、社團法人、非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獨資、合夥事業、個人名義或集結3家以上單位共同參加國際性展覽者為申請人,得申請補助部分之參展經費;申請類別為集結參展補助者,須為主題策展,且提案申請名義人,應由共同參展者委由其中1家單位為申請案之共同代表人。 (二)補助項目:以補助報名費、國際機票費(須搭乘最捷徑之經濟艙機票,且以出發地至展會舉辦地為原則)、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作品運輸費及展品保險費為限;個別參展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新臺幣20萬元為上限;集結參展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新臺幣50萬元至200萬元為限,且計畫總經費之自籌款金額分配比率不得低於總經費50%。 陸、申請時間 (一)第一梯次:自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至107年11月30日止受理參與1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之國外展覽申請; (二)第二梯次:自中華民國107年4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受理參與1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之國外展覽。 詳細申請規定及方式詳見公告內容(連結網址如上)。 洽詢電話:文創發展司 吳小姐 02-8512-6586 |